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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做好2009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法院工作的通知

  (二)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志于从事法院工作,志愿到基层服务,服从组织分配。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2、学习成绩优良,截止2009年7月31日,须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3、应届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志愿者,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获得过县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2006年三年期、2007年两年期、一年期志愿者,目前仍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并在服务单位参加年终考核合格者;2006年两年期“三支一扶”志愿者,服务期间应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并获得服务期满合格证书的人员。作为联络员,抽调到省内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的志愿者,须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一年以上。
  5、选聘生,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在服务单位的乡(镇)参加年终考核曾被评为优秀者;2006年三年期、2007年两年期选聘生,目前仍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并在服务单位参加年终考核合格者;2006年两年期选聘生,服务期间应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并获得服务期满合格证书的人员。
  6、身体健康,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要求。
  7、截止2009年12月31日,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志愿者、选聘生中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年龄相应放宽2周岁。
  8、符合公务员录用的其他条件。
  9、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受第3、4、5条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曾受过记过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办法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法院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笔试与面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和工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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