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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88号)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有关要求:

  一、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工作

  近期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各批发企业要严格安全条件,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完善企业的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进行认真整改,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特别要加强烟花爆竹出入库、装卸车及批发配货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对于部分临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到期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向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发经营(批发)许可证;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监督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隐患整改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二、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逐一对每个点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零售经营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将初审的零售经营点向本辖区公安、市容、工商、市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后的零售经营点通报各相关部门;各零售经营点不得擅自移动经批准的摊位地点、扩大摊位占地面积,严禁未成年人和年老、残疾等行动能力差,不适应烟花爆竹经营工作要求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销售超等级、超规格、超范围的烟花爆竹,严禁经营非法烟花爆竹。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将确定的零售经营点、培训人数及许可时间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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