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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延期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延期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9〕11号)


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办理延期委托加工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延期委托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肾石通颗粒(规格:每袋15g)和五灵止痛片(规格:每片重0.3g)。在药品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肾石通颗粒自2009年1月19日至2010年1月18日,五灵止痛片自2009年1月19日至200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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