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项目
| 序号
| 审 核 细 目 及 要 求
| 审核方式
| 审核
结论
|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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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条件
| 1
| 取得工商登记证明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可以设立生鲜乳收购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允许设立生鲜乳收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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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收购生鲜奶能力不低于10吨,具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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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符合所在区县奶业发展的规划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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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址
| 4
| 与饲养场、屠宰场保持500米以上的安全防疫与卫生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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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避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灰沙及其它污染源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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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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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布局
| 7
| 建筑布局合理,生鲜乳收购与贮存区域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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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鲜乳收购站内主要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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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车间建筑要求
| 9
| 收购车间要合理布局,划分为鲜奶收购、检测、冷却贮存等区域,符合生鲜乳收购工艺流程要求,且能满足连续作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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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车间要求。贮奶间不低于50平方米,检测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屋顶、墙壁及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壁要平滑,地面要防滑,配备冲洗设施和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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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火规范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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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电系统设计符合《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 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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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鲜乳收购站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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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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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防蚊蝇和防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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