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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的通知

评审组人员组成

姓 名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签字

 

 

 

 

 

 

 

 

 

 

 

 

 

 

 

 

 

 

 

 

现场审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评审组意见

 

评审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表2 现场审核内容

  一、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审核项目

序号

审 核 细 目 及 要 求

审核方式

审核

结论

记   录

(一)

基本条件

 

 

1

取得工商登记证明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可以设立生鲜乳收购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允许设立生鲜乳收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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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收购生鲜奶能力不低于10吨,具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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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符合所在区县奶业发展的规划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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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址

4

与饲养场、屠宰场保持500米以上的安全防疫与卫生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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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避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灰沙及其它污染源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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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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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布局

7

建筑布局合理,生鲜乳收购与贮存区域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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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鲜乳收购站内主要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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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车间建筑要求

 

 

9

收购车间要合理布局,划分为鲜奶收购、检测、冷却贮存等区域,符合生鲜乳收购工艺流程要求,且能满足连续作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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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车间要求。贮奶间不低于50平方米,检测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屋顶、墙壁及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壁要平滑,地面要防滑,配备冲洗设施和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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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防火规范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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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供电系统设计符合《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 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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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生鲜乳收购站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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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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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有防蚊蝇和防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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