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行政许可总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当面申请
2.申请材料:
(1)提交《生鲜乳收购站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两份。
(2)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受理
1.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岗位: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核
1.审核标准:初审人员依照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或办法对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审核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审核岗位: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书面审查符合标准的,填写《评审流程单》,将《评审流程单》及申报材料转专家评审组。
(2)书面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查,在呈批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查的意见和理由后,呈报负责人。
(3)如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应将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要求转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现场评审
1.审核标准:承办人员审核合格后,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3-5名技术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按照《现场审核内容》的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填写《生鲜乳收购站综合审核表》一式两份,提出现场审核评审意见。
2.审核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审核岗位:现场评审专家组组长。
4.岗位职责: 按照《现场审核内容》进行审核。
(1)对评审合格的,在《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表》汇总表中"评审小组意见"一栏填写"合格",同时将《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表》及申报材料转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对评审不合格的,在《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表》中的"专家评审意见"一栏填写"不合格",并写明不合格理由,同时将《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表》及申报材料转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承办科室审核
1.审核标准:同承办人员审核标准。
2.审核岗位: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办科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对承办人员和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呈报主管局长。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和专家组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呈批表上,呈报主管局长。
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