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引进域外高端企业来我省投资。
以优化投资环境为重点,实施鼓励国内外知名公司来我省投资兴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投资我省信息产业,或参与我省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组,引导国外企业与我省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鼓励、支持国外知名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试验室土建投资的,按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七)培育促进产业发展的中介服务机构。
建设社会化、网络化、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体系,密切技术、资本、产业等要素间的联系,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业代理、科技信息等知识密集型科技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积极推动我省长春光电子信息产业协会、省汽车电子协会、省软件行业协会等的发展,鼓励协会开展行业规划、评估咨询等服务,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产品。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八)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加强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按照产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制定信息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导向目录,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优信息产品列入我省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产品。提出重点突破的技术领域和关键技术瓶颈,实行公开招标、联合攻关。加快信息产品市场监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信息安全及现代信息服务、信息工程管理以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建设,制定出台信息化促进条例、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和信息安全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完善信息产业发展法制环境。建立和完善软件企业、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单位、电子认证服务等资质认定制度,保障和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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