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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省代办外国领事签证、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省代办外国领事签证、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9]26号 二○○九年一月五日)


省外桥办:
  你办《关于核定省国际交流外事服务中心代办领事认证业务收费标准的函》(赣外侨函[2008]7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核定我省经外桥办授权开展的代办出国签证、认证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签证代办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的有关规定,将我省签证代办费转为经营服务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暂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1999]31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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