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被注销,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发生转移。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有关部门出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已注销的证明文件及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1.2.15 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1.2.16 房屋拍卖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拍卖的,可单方申请登记,如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登记机构或登记部门公告作废);
(4)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5)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6)拍卖已购公有住房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及补交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的证明;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拍卖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8)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1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3.1.2.17 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或登记部门公告作废);
(4)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1.2.18 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另一方单独所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单独所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转让协议原件;
(4)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3.1.2.19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双方分割婚内共有财产。申请人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的,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4)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3.1.2.20 房屋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因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导致转移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6)分割(析产)或合并协议原件;
(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8)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3.1.2.21 已领转让房屋确权证明、卖契的房屋转移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确权证明或卖契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5)如名称已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材料及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立契时已缴纳契税,申请登记时名称变更的);
(6)房屋确权、交易时的档案(登记交易部门提供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档案)。
3.1.2.22 拆迁安置房屋登记
需要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拆迁安置单位);
(2)拆迁安置房屋产权人明细表原件;
(3)拆迁安置房屋价格证明原件(需认定交换差价的);
(4)拆迁安置房屋地名门牌变更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5)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初始登记时未进行备案的);
以上(1)-(6)项由拆迁安置单位提供,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7)登记申请书原件;
(8)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安置人);
(10)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1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3.1.2.23 房改售房
需要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售房单位);
(2)区房改办的备案证明,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房改批复、售房明细表或者备案的购房人名单;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原件;采用具结方式的,提交售房款封存证明及产权来源具结原件);
(4)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5)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部分房屋已办理房改售房登记的可不提供);
以上(1)-(5)项由售房单位提交,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6)登记申请书原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购房人);
(8)房屋买卖契约原件;
(9)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单位自测的,出自测说明可不提交)。
3.1.2.24 房改售房单位回购房屋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所回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区房改办的备案证明,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房改批复;
(4)房改房回购合同原件;
(5)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确权证明原件(在单位房产证中注记回购房屋门牌号、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已收回的,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3.1.2.25 房改售房单位回购和调房一并办理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区房改办的备案证明,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房改批复;
(5)回购合同及售房合同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3.1.3 变更登记
房屋变更登记包含业务细类共九项,分别为:
(1) 权利人名称及相关信息变更
(2) 房屋坐落发生变更
(3) 个人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个人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
(4) 单位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单位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
(5) 房屋分割、合并
(6) 夫妻间房屋变更登记
(7) 已购公有住房改为商品房
(8) 优惠(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改为成本价已购公有住房
(9)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改商品房
3.1.3.1 权利人名称及相关信息变更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名称及其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等相关信息变更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变更为出资人的。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单位名称及相关信息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更名文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变更为出资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材料;
个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变更的,提交更名后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证明文件;
境外个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提交经由申请人所在国相关机构公证并通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文件;或申请人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3.1.3.2 房屋坐落发生变更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3.1.3.3 个人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个人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通知原件;如产权人已去世的,还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证明;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3.1.3.4 单位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单位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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