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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
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1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9年度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2.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证明(略)
  3.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略)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稳定就业岗位四项补贴
  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
  (一)补贴的申请
  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应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填写《2009年度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按照补贴种类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岗位补贴。提供稳定岗位措施,包括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人员花名册、薪酬或生活费标准,工会、职代会出具的职工在岗、工作时间、薪酬或生活费标准等相关凭证。
  2.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提供符合我市规定的在岗与技能培训计划及培训人员花名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财务会计凭证。
  3.求职补贴。提供劳动、财政等部门出具的企业停产凭证,以及具有合法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开据的求职凭证(见附件2)及求职人员名单。
  4.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证明,以及2009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二)补贴申报、审核及拨付
  1.申报。岗位补贴、求职补贴、社保补贴由企业向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展在岗与技能培训由企业事先向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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