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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3.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企业账户。其中岗位补贴、求职补贴按月拨付;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拨付;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拨付。
  (三)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按照企业稳定岗位安置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最高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
  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至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求职补贴。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求职补贴。
  企业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生产经营转为正常的企业,停止享受相关补贴。
  二、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缓缴企业的认定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的,须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填写《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3),于申请当月月初的前7个工作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缓缴及补缴协议的签订
  困难企业携带经市政府批准的《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补缴截止期限暂定为2010年底。缓缴限额按该单位申请当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缓缴月数确定。
  (三)担保、抵押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按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担保、抵押。申请担保、抵押时,需提交经国资委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担保、抵押物价值应不低于申请缓缴限额。担保、抵押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
  (四)经办
  缓缴期间,企业应持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继续按月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企业缴费部分核定企业当期缓缴金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累计缓缴金额应不超过缓缴协议中确定的缓缴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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