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浙经贸调节〔2009〕48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省政府已正式批准省级十部门制订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现将《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省政府批复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9〕1号文件(略)
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
省环保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2008年新修订颁布实施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等措施,到2011年,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全省规划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符合新
《条例》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其中设区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下同)的三星级(含)以上标准;县(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标准;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