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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二、规划原则

  新《条例》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确定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整合现有屠宰场点,撤并调整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的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四)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无条件实施升级改造的必须搬迁或关停。

  三、规划要求

  (一)设区市城区

  常住人口一百万以内的,原则上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常住人口一到两百万之间的,原则上可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2个;常住人口超两百万的,原则上可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3个。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县(市)城区

  原则上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个。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三)乡镇与农村、山区和海岛

  1、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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