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符合新
《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设置规划等级要求目标的,要求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调整其定点屠宰资格。
4、符合新
《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设置规划数量布局要求的,要坚持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的时限,原则上应在2011年底前关闭。
(三)严格规范屠宰厂(场)建设
屠宰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乡规划,按照新
《条例》、《实施办法》和本设置规划的要求和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本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新
《条例》,认真组织实施本设置规划,整合屠宰加工行业资源,强化屠宰市场监管,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全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全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并将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本设置规划目标和要求。届时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实施本设置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
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完善代宰服务和白肉配送制度。同时,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压缩整合现有屠宰厂(场),对因实施设置规划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补偿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对实施设置规划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优先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当地应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