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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农药产品委托加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农药产品委托加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企业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企业生产管理,合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1号公告的精神,现将农药产品委托加工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转让。

  二、合法农药生产企业不得为无证企业代加工产品。

  三、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合法农药生产企业代加工与所颁证书相同的产品,必须在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在产品包装和产品标签上标注“(总)代理”或“(总)经销”字样;一旦发现标注“(总)代理”或“(总)经销”字样的产品,按假冒伪劣产品处罚。

  附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产 品 类 别:

  委托产品名称 :

  委托企业名称 :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

  被委托企业名称: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

  申 请 日 期: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制



一、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

从业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生产批准证书号

生产批准证书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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