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解除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08]2340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
价格法》、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3号令,和当前我省价格形势,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12月20日起,解除年初对成品粮等食品类商品及服务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细则》中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七类商品及服务,除液化石油气外,解除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对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