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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四)实行属地征管原则。

  在维持现行税收征管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按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域划分税收收入,改变金融保险行业税收一家享有的格局。

  (五)力求简明规范。

  在确保完善财政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简洁透明、规范易行。

  (六)保持政策稳定。

  在一定时期内,除省级政策及涉及市、区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政策基本稳定。

  三、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市与区财政支出范围。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和市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市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统一规划、政策指导和宏观调节,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重大的产业布局,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以及跨市、区事务提供资金保证。区级财政主要承担区级政权运转和区级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区级政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资金保证。

  (二)市与区财政收入的划分。

  市本级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按规定属于市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区级固定收入包括按规定属于区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市与区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11.25%部分,下同)、营业税(地方 45%部分,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下同)、企业所得税(地方18%部分,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中央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地方 18%部分,不含利息所得税,下同)、土地增值税(地方45%部分,下同)和房产税等 6 项税收。市与区分享比例为:市本级分享 55%,区级分享45%。

  (三)按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归属。

  我市现行仍按行业进行征管的海口市国税局集贸分局和海口地税局建安分局的税收收入集中市级管理。按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域划分税收收入,原金融保险行业按企业注册地重新划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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