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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七)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

  完善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规范、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

  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市对区调整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

  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和以奖代补政策,逐步建立稳健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市级财政视当年新增财力和省级对我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综合各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状况等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和相关政策进行分配,逐年增加资金额度,财力适量向困难区倾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保税区、高新区的发展,提升和扩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层次,对保税区和高新区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其财政收支并表列入市本级核算。

  1、市对保税区西移后的财政管理体制,待省确定后另行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2008年结算办法暂时按海府[2003]49号文执行。

  2、高新区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收入,市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除外)由高新区留用。

  3、为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高新区当年财力收入未达到 2007年财力结算数的,市本级安排专项财力补足差额部分,达到或超过 2007年财力结算数的,不再给予专项财力补助。高新区当年结算数高于 2007年实际结算数的部分,优先用于偿还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4、据琼府[2007]78 号关于 “2007-2011 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区每年继续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的规定,每年补助保税区、高新区各 1,000万元,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5、市与保税区、高新区 2007年的体制结算已结束,不再安排其他财力性补助。

  (九)其他有关事项。

  1、2007 年体制结算中的房产税超基数返还、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超基数返还、城建税提成、其他财力性补助继续保留,按照 2007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2、教育费附加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55%部分由市本级统筹,用于偿还教育债务、职业教育、全市教育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45%部分的 20%按各区收入来源地进行分配,80% 按市、区直属公办学校的在校生人数划块分配,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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