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管理
第三条 工伤(含职业病,下同)保险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市区内的医疗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并愿意承担工伤医疗服务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工伤保险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
(三)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良好的医疗服务设施,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能力;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救治方面有一定特色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