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提交下列资料至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鉴定;经确认可配置的辅助器具项目后,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辅助器具:
(一)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二)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三)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一寸近照2张。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限额部分,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受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书》及伤者诊断证明、病历、费用单据、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于每月20日前与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上月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更换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每延长使用一年,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使用者年度定额的20%奖励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每两年审核一次;对未按规定审核的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工伤保险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经常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除拒付医疗费用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暂停或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