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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地区价差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地区价差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09〕8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成品油地区差价的请示》(石化股份皖商〔2009〕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我省成品油价格属于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管理的地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中心城市,即合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考虑运杂费等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

  鉴于我省一直执行的地区价差标准为九十年代制定,运输费用、人工成本的增加,已不能满足成品油调运、销售等需要。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我省成品油地区价差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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