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户我市的大型工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产的,对企业购入的主要生产线设备(不含辅助设施),凭设备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明资料,经审核后,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设备投入超过 5000万元的,奖励设备购置款的3%。
五、凡承担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高新产品项目,创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其主导项目或产品在本地组织投产,两年内实现赢利的,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开发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省级鉴定并在本地组织投产,两年内实现赢利的,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5万元奖励。
六、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进行贴息和资金资助。当年完成主要生产线设备(不含辅助设施)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完成安装的六个月内凭生产线设备购置发票、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明资料,经审核后,资助设备投资额的2%。
七、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次性补助5元,对通过国家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次性再补助10万元。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年能耗 1500吨标煤以上、节能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担保机构为政府指定的工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净损失时,给予代偿净损失补助和风险补偿。对于通过我市担保机构融资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审核后,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进行担保费补助。
九、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工业园区建设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围绕工业发展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要时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贷款贴息。公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功能也要积极向工业园区延伸,为工业园区投产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