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
辽宁省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第三条 成立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总工会、沈阳铁路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