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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行业领域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培训与宣传教育等工作指标。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包括: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等。
  具体考核内容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条款为准。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据,具体量化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占60分,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
  《标准》中各项指标分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事故控制考核指标以总量指标和绝对指标为主,较大事故起数指标和相对指标为辅。
  第七条 市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单位:
  1.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各类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含10人)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2起(含2起)以上。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各市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进展情况,配合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各市应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截至当月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截至本季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汇总全省各市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对各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省政府,抄送相关单位及各市政府;每半年对各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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