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采取各市自评与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向各市政府下达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时间及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照《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评材料。
第十三条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对各市进行考核,各考核组组长由副厅级以上领导担任。现场考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两部分,考核组根据现场审核情况,确定考核组考核分数、评定意见和拟评档次。各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5日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考核材料。
第十四条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考核组评定分数、考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各市初步评定档次。
第十五条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对各市评定档次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确认本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达标、不达标单位。
第十六条 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的市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市,进行通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对连续3年考核不达标或因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市政府,对负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引咎辞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