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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乡镇(街道)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监管人员。
  (四)县区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救援工作能力。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和等次,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各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评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和达标的县区进行全面考核,于当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县区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先进县区进行考核,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进行抽查。对考核审查初步确定为先进、达标、不达标的县区,经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县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考核为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授予“安全生产达标县区”称号,颁发奖牌。
  第十一条 对经考核定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县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和提拔。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县区,进行通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市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发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行政处分。连续3年不达标的县区政府,其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对在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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