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辽政办发〔2009〕5号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成立辽宁省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总工会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组织每季度指标调度和半年考核工作。
第四条 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制度。
第五条 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先进县区在达标县区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区;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县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