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合理整合利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信用信息,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1.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征信平台。征集、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相关信用信息,构建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
2.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人口基础信息数据资源为基础的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以重点涉信人员为突破口,逐步征集、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所掌握的个人具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经历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信息,个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执业人员惩戒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社会保障、欠账赖账、破产及司法记录等信息,构建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
3.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依据金融业征信标准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外汇管理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三)建立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和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各单位的信息平台和网络,建立“四川信用网”站,开辟政府信用、企业及社会组织信用和个人信用三大服务子平台,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和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分类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有序开放数据库。一是按照部门共享、授权使用的分级管理要求,依法为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实现信用信息在政府监管等领域的全面应用。二是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加强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的内控制度、查询授权制度、纠错制度和问责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放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为其采集非银行信息提供支持和服务。四是依法逐步提高信用信息的市场开放度,依法无偿向市场主体和个人提供自身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可采取政府定价,有偿服务的方式依法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五是积极探索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我省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共享范围和方式,探索建立有效衔接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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