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将部分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三)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
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