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对产学研结合的金融支持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各种资金支持产学研结合。完善区域金融体系,建立为产学研结合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对产学研结合的重大项目,在落实资本金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承贷;优先推荐承担产学研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和扶持其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产学研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项目资金;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大力开拓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承担产学研重大项目的企业通过私募融资;建立产学研结合项目估值、管理咨询、项目托管和信用担保在内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由政府部门牵头,引导银行、担保、拍卖、民间借贷、法律及评信中介机构及其它融资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为产学研结合服务的金融合作联盟,采取自愿加入、相互服务、诚信共赢、失信退出的运行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降低投资风险。
在继续执行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的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产学研结合项目的贷款担保业务收入,按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于省产学研结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融资担保,由于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担保损失,省政府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担保资本金损失补偿。
七、完善产学研结合资金的退出机制
争取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柜台交易(OTC)试点,推动产学研结合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柜台交易代办股份转让。政府投入产学研结合企业所占股份转让后所得和增值部分继续用于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鼓励风险资本、私募股权资本及民间资本等社会资本成为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战略投资者。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允许社会资本按规定退出,保障其应得权益。
八、鼓励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
企业应吸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企业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并且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省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优先予以支持,企业所在地政府也应予以重点支持。对产学研结合重大项目必须引进的关键设备,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批,省政府优先从产学研专项引导资金中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