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
(2008年10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8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及其以下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坚持与本市建设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相适应,坚持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
第四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发挥行业和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体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评估,加强对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工作。增加投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职业教育提供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学校教育的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