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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资助和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校办产业、开展有偿服务。职业学校校办产业和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专项用于职工培训。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列入成本。
  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税务、劳动行政部门检查,设有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还应当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毕业生就业人数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劳动、农业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扶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资助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的农村学生、县镇非农业户口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资助政策。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职业学校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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