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水、电、路等设施建设,到2010年,实现所有乡镇通水泥(沥青)路,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加快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农民饮水安全,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实施农网改造和电视、电话、邮政“村村通”工程,实现资源城乡共享。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布局,促进基础教育向农村倾斜,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基本消灭农村中小学危房。巩固和发展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网络,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提升农村商贸流通设施水平。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送文化、科技、卫生、政策、法律服务“五下乡”活动。推进社会保障向农村延伸。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制度,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慈善事业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实现城市低保优惠政策向农村覆盖。
19.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加大户籍管理改革力度,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完善一元化户口管理制度,取消附加在户口上的不合理社会管理职能,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在同一城市有固定住所、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自愿放弃承包地、宅基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可安排落户。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限制,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进城务工农民的就业指导和权益维护,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稳定就业。加快建立农民工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解决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探索建立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居住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为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专门向农民工出租的廉租住房;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责任,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对进城务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全免。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七、不断创新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20.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城市建设经营市场化步伐,进一步放开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尽快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经营机制。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广泛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增资扩股、上市融资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探索发行市政债券,吸引社会资本全面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完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注入资本金和优质资产等方式,做实做大各级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平台。加快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步伐,尽快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21.大力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照社会保障换承包地、住房换宅基地的思路,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流转承包地,进人城镇居住。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地要制定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对自愿放弃承包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民,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相挂钩、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当地土地开发和整理数量相挂钩的机制。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方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重点向大城市和中心城市倾斜。改革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对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的部分农用地可以实行先征后转。坚持占补平衡原则,在保证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对用地指标进行跨区域统筹和调整。探索按照“先做环境后出让”的办法及熟地出让方式,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