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2008年度大病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拟订的《威海市2008年度大病救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威海市2008年度大病救助工作方案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市民政局)
为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和低保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确定在全市开展大病救助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大病患者家庭;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二)救助标准。原则上根据当年实际自负医疗费的20%进行救助。自负医疗费5000-10000元的,救助1000-2000元;自负医疗费10000-50000元的,救助2000-10000元;自负医疗费50000元以上的,救助10000-20000元。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金渠道
大病救助资金从市和各市区、开发区慈善总会善款中列支,分级负担,其中市与环翠区的分担比例为2︰8,与其他市、开发区的分担比例为1︰9。工业新区所属苘山镇和汪疃镇的大病救助所需资金,由市与文登市按上述比例分担;草庙子镇所需资金由市与环翠区按上述比例分担。大病救助资金由各市区、开发区先行支付。救助活动结束后,由市慈善总会按比例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各市区、开发区救助标准若超出本方案确定的救助标准,超出部分由各市区慈善总会自行负担;若低于本方案确定的救助标准,所需资金不列入市级救助资金配套范围,由各市区自行负担。
三、救助原则
(一)应助尽助。要按照应助尽助的原则,及时、足额拨付救助资金,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全部得到救助。
(二)公平公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要列入村(居)务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范围,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大病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