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
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就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研究和协商。现将会议形成的《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
工作会议纪要
为依法惩处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会议纪要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债务和纠纷大量增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两类公司",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活动。"两类公司"在牟利经营中,通常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用设备,实施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严重干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部分"两类公司"拉拢勾结国家机关及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假借私权利有偿救济之名,侵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公权力。"两类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共享资源,正向着产业化、网络化、联盟化的方向蔓延,逐渐演变成"机构设置完整、核心权力集中、内部约束严格、外部形式合法"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惩处。
一、关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