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公司"是经营牟利的恶势力边缘组织,利用企业经营形式从事有组织违法犯罪,成为触犯和诱发多种犯罪的温床,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具有现实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检法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坚持贯彻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以非法经营罪惩处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打击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的原则。"两类公司"以企业经营的形式对外从事活动,企业涉案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使用多种非法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廉洁管理制度等多类客体,整体性质是以单位犯非法经营罪为基础的有组织违法犯罪。仅惩处非法手段行为构成的犯罪,存在上述非法手段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取证、难以定性处理等法律障碍,并且只能处理具体实施行为人,无法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背后依托的犯罪组织和经济实力。因此,能否依法有效地打击"两类公司"的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彻底铲除"两类公司"继续滋生和死灰复燃的条件,是打击"两类公司"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各级公检法机关要在依法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
(二)在非法经营中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非法经营罪时,对于企业内、外涉案人员同时触犯或者诱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受贿、行贿等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又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罚其他犯罪;对于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