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定有财产刑,要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并依法追缴、没收、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触犯或者诱发的上述其他犯罪,
刑法没有规定财产刑,要依法加大追缴、没收、退赔的力度。
(三)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形成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合力,依法实行刑事、违法责任分别处罚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公检法机关在办理"两类公司"案件中,与工商、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行政管理机关既要依法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形成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合力,依法实行刑事、违法责任分别处罚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铲除"两类公司"的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有效遏制其有组织违法犯罪的蔓延。
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有其他犯罪,或者仅构成其他犯罪,或者仅有违法行为,采用刑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方式不足以摧毁"两类公司"犯罪组织及其经济依托的,应提供相应证据,书面建议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向"两类公司"非法提供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并向其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整改建议,要求回复整改结果,同时书面建议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堵塞监督管理漏洞。能否依法有效地堵塞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制度漏洞,也是打击"两类公司"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二、关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查清全案事实。要切实加强"两类公司"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的突发现场处置工作,做好现场控制和甄别,在了解纠纷原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刑事、治安案件程序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既要彻底查清每个组织成员、每起违法犯罪事实,又要查清"两类公司"的组织结构、财产状况、经营活动、有无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全部情况。要根据"两类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注意收集非法经营是否"情节严重"的证据、是否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证据、有组织违法犯罪的罪责证据等;注意深挖涉案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注意依法及时扣押、冻结、查封"两类公司"涉案财物、书证,以便依法彻底摧毁"两类公司"的组织体系,惩处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铲除赖以生存的经济依托、保护伞和关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