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确界定案件性质。"两类公司"案件,是利用企业经营的形式,以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为目的,以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为主要手段,对公众形成心理强制,以获取、维护不法利益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格界定"两类公司"案件的法律性质,注意将"两类公司"案件与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偶发、突发的刑事、治安案件相区别。既要防止将"两类公司"案件作为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治安案件处理,也要防止将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治安案件作为"两类公司"案件处理。办理"两类公司"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参照北京市公检法机关《关于打黑除恶案件异地管辖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必要时报上级机关实行异地管辖。
(三)重点打击区别对待。要合理利用有限的刑事诉讼资源,依法重点打击"两类公司"的有组织违法犯罪,彻底摧毁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各级公检法机关要注意两个区别对待:一要区别对待合法、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以非法手段追讨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的,应依法严惩;对于债权人委托"两类公司"追讨合法债务的,应依法处罚"两类公司"的非法手段,同时积极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主张权利。二要区别对待"两类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中的指挥、组织、策划人员;职业侦探、职业讨债人员;涉案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罪行较轻的临时雇佣、胁从人员;动机各异的委托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重点惩处"两类公司"及保护伞、关系网的上述前三类人员,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关于办理"两类公司"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公安机关多警种联动工作机制。"两类公司"长期在法律边缘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一定的规避法律和反侦查能力。对应"两类公司"的有组织违法犯罪,要依法实施有准备的精确打击。各级公安机关法制、刑侦、经侦、预审、治安、行技、网监和派出所等各警种,要密切配合,协同办案,对全市"两类公司"进行全面梳理摸排,广辟情报线索,广泛收集证据,坚持"有案必查、露头就打",加大案件侦查、审讯、处罚的力度。对于经审查确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规范其行为和为深入打击积累依据;对于原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及时列入核录系统,加强掌控。
(二)加强公检法机关协调工作机制。"两类公司"案件是新型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在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审理裁判等诉讼环节,要依法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对于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市公安局应及时通报情况,与市检、法机关会商研究;市检、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全市公检法机关要形成合力,先集中重点惩处一批规模较大、罪行严重的"两类公司",在社会上形成法律震慑的强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