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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 (湘发〔2007〕18号)精神,我省决定从2008年开始启动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为圆满完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洪保安基金按标准的2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用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5%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

  二、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了有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免交水土流失防治费;对一些确有困难的学校,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减免考古调查勘探费和考古挖掘费;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标准的20%收取,其他80%缓交;对建校确需征用菜地的,在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和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由市、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提取一定比例支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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