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工商发〔2009〕11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为贯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9号),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允许合作社名称冠省、市地域名称或绿色、生态字样。合作社出资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以冠沈阳字样;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跨区域经营的合作社,鼓励其名称申请冠辽宁字样。从事种植、养殖业合作社,具备条件的在名称中可以使用绿色、生态字样。
二、允许城乡联合携手创办合作社。支持一些有实力、有合作意识的城市企业、技术人员与农村经纪人、农技人员等“龙头企业”和“能人”创办合作社。
三、允许合作社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既可以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
九条或者国家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概括核定业务范围;也可以依据申请和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小类,具体核定业务范围。可以对外从事以赢利为目的跨地区生产、经营、咨询、服务活动。对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四、允许合作社出资不设最低限额要求。合作社的申报出资额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确认,并在章程中载明,不需要验资,凭出资清单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允许合作社放宽成员出资方式。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受比例限制,但应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出资,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启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