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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允许合作社放宽非货币出资作价方式。对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需要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由全体成员确认共同评估作价。

  七、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允许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支持农民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扩大经营规模。

  八、允许合作社扩大成员范围。允许非农自然人、农民和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投资设立合作社,参加成员不受行政区划地域限制。合作社成员人数最低成员为5人。

  九、允许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合作社除成员大会、理事长等法定组织机构外,还可以自主设置其他组织机构。成员10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全部或部分成员大会职权;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可以选择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理事、监事和经理。

  十、允许合作社通过章程自由决定表决方式。合作社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照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享有附加表决权。章程还可以对附加表决权行使范围做出限制。

  十一、指导合作社确立品牌意识。鼓励合作社创立自己的品牌,指导其依法申报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提高品牌影响和竞争力;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的合作社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全方位保护,扶持合作社走品牌发展之路。

  十二、指导合作社守信用、重合同。指导合作社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开展“守信用、重合同”活动,全面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合同订单生产,切实做到生产有基地、产品有订单、销售有市场,增产能增收。

  十三、鼓励创办生产加工型合作社。指导合作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办生产加工型合作社,运用科学技术加工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把种植、养殖收获的初级原料型农副产品转变成科技产品、精致商品再投放市场,获取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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