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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9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推进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一五”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方案

  为落实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全面推进滇池治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滇池治理实际,现将《规划》责任与任务予以分解,确保滇池治理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实现《规划》水质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贯彻“污染控制、生态修复、资源调配、监督管理”的防治方针,实现以水环境保护优化流域经济发展,优先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1.2010年的阶段目标是:滇池流域主要地表饮用水源水质明显改善,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生态系统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增强。

  2.远期治理目标是:用20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全面、系统、科学的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滇池水污染问题,恢复滇池流域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努力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二)水质目标

  到2010年,滇池流域水环境质量整体保持稳定。滇池外海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争取接近Ⅳ类水质标准;滇池草海水质明显改善,力争接近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松华坝水库、宝象河水库、柴河水库、自卫村水库、大河水库、双龙水库和洛武河水库7个地表饮用水源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标准。主要入湖河道水质有所改善。

  流域水质目标详见附件1。

  (三)污染控制目标

  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在37787吨、8827吨、834吨以内,其中工业源和城镇生活源经治理后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分别控制在18000吨、6075吨、400吨以内。

  三、主要任务分解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

  1.全面实施综合治理项目。积极筹措项目资金,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到2010年底前,组织完成《规划》项目(详见附件2、3)的建设任务,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完工率达到90%以上。

  2.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查,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执行取缔水源地排污口、垃圾清运处理、农业污染控制、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和制定滇池水华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增强应急工作的透明度。

  3.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削减城镇污染。完成流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出水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GB18918-2002),对于排放湖泊、水库的,要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除磷工艺;湖滨地区新建的居民小区和宾馆饭店,要建设完备的治污设施;大力推进城镇及环湖截污管网建设,有效控制城镇污染;节约用水,提高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率;加强城镇污水运营监管,推行市场运作模式和特许经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出水情况的实时、动态、全面监督与管理。

  4.加强环境综合治理,逐步改善湖泊生态功能。加快滇池流域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技术、政策导向,湖周1公里以内不得种植蔬菜、花卉等高耗肥作物;调整渔业养殖结构,改进养殖模式,全流域禁止网箱养殖和投饵养殖;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养殖方式由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化;湖泊周围要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方式要等同于工业污染源,加强综合利用,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村庄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和湖库,在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小型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村庄生活垃圾不得排入水体,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加强入湖河流环境监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管目标及主要内容。

  5.严格实行环保准入,全面控制工业污染。完成《规划》要求的工业污染源治理任务。滇池流域要制定严于国家的行业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重点加强对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达不到新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或关闭;从严审批新建与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结合水环境保护,大力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形成节约、环保、高效的产业体系;2008年6月底前,工业污染源要做到全面达标排放,严格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进行深度治理,鼓励建立节水型工业,大幅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强对纳入《规划》附录的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

  6.落实滇池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滇池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滇池流域内各级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7.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照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现象。每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排污企业主要责任人及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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