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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5.协助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牵头编制“三河三湖”城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

  6.负责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动态管理系统,为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及时信息。

  (八)省交通厅

  1.指导滇池沿湖公路、水路规划,督促有关部门严格监督沿湖公路、水路建设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

  2.指导监督滇池航道环境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

  3.加强对滇池运营船舶的监管,完善湖泊码头环保设施,严禁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污油向湖体排放。

  (九)省水利厅

  1.积极支持和指导《规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滇池水土流失整治项目的实施(见附件3)。

  2.负责指导和监督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水资源调度等相关工作及项目的实施。

  3.检查和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界限标志设置;研究增加滇池流域生态补偿用水、缩短滇池水停留周期的可行性;与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

  (十)省农业厅

  1.积极支持和指导《规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滇池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工程等4个项目的实施,协同省林业厅监督指导水源区推广沼气池项目的实施(见附件3)。

  2.指导和督促昆明市农业部门调整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区域布局规划,对滇池流域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进行调整,发展生态农业,推广节水、节肥等品种和技术,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减少高耗水、高肥耗以及高耗饲料产品的种植和养殖,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引导养殖户向非禁(限)养区搬迁,倡导转变种养殖方式,鼓励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3.加强开展耕地土壤地力调查,积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防止氮肥过量施用,优先在滇池流域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推广施用有机肥和控释肥,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省林业厅

  1.积极支持和指导《规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滇池流域面山绿化等4个项目的实施(见附件3)。

  2.负责指导监督滇池流域天然林保护、工程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相关工作及项目的实施。

  3.结合国家在全省实施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积极支持开展生态治理工作。

  4.负责指导农村能源建设(除国债部分外),指导种植、养殖产业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十二)省审计厅

  1.指导滇池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规划》项目及专项治理资金的审计。

  3.负责滇池水污染治理外资项目审计。

  4.参与滇池水污染治理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省环境保护局

  1.对滇池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组织规范性水质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信息。

  2.监督指导《规划》实施,积极支持和指导《规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滇池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等12个项目的实施,协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滇池流域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等3个项目的实施(见附件3)。

  3.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查,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执行水源地排污口取缔,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和制定滇池水华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增强应急工作的透明度。

  4.监督、检查和指导污水处理厂出水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GB18918-2002),对于排放湖泊、水库的,要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出水情况的实时、动态、全面监督与管理。

  5.监督、检查和指导湖泊周围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方式要等同于工业污染源,加强综合利用,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村庄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和湖库,在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小型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入湖河流环境监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管目标及主要内容。

  6.监督和检查滇池流域制定严于国家的行业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重点加强对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达不到新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或关闭;从严审批新建与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2008年6月底前,工业污染源要做到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44户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

  7.监督、检查和指导流域内所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优化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装置,按照要求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支撑能力,国家建立滇池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队伍的技术培训,开展滇池流域地下水污染现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会同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指导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与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

  8.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后期评估。负责组织对重点工程及研究示范项目的效果评估。

  9.负责组织滇池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控制研究及其基础研究工作。

  (十四)省旅游局

  1.指导滇池水污染防治工作。

  2.指导监督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设施等旅游业污染防治计划项目的实施。加快绿色旅游饭店建设,严格执行景区内旅游饭店建设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督促重点旅游设施实施中水回用。

  3.规范旅游管理,履行相关职责,执行《滇池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对重点景区积极推行游客容量控制。旅游景区新建旅游设施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在旅游景区加大滇池保护的宣传。

  四、责任分工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

  1.全面负责《规划》各项任务的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确保滇池流域水质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责任单位为昆明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为昆明市市长。

  2.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资力度,每年按财政增收的一定比例投入滇池治理,为《规划》任务的全面落实提供必要资金保障。

  3.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将《规划》各项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各项任务和指标分解到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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