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便利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及时组织广大增值税纳税人和相关税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确保调整后的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在我市如期顺利实行。
二、目前各地已经开展了纳税申报资料的印制工作,请继续加强与印制单位的联系,尽早将申报资料发放到基层、发放给纳税人,确保纳税人在2月1日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后申报期第一天能够顺利使用到新的纳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