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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教育强省投入保障监督机制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教育强省投入保障监督机制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8]38号 HNPR-2008-0101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建设教育强省工作顺利推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教育强省投入保障监督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教育强省投入保障监督机制的总体思路
  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建立起指标清晰、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教育强省投入保障监督机制,对全省各级教育投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促使各级政府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建设教育强省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1、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目标的实现。
  2、“十一五”期间财政预算和决算时,各市州、县市区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必须保证每年同口径提高1-2个百分点。
  3、“十一五”期间省本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在保证省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投入、新增政策性人员经费和中央要求省级配套的项目经费外,每年年初预算要比上年增加20%。
  4、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5、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的3%征收,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
  6、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的1.5%征收,不得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
  7、长沙市城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专项用于城区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其他市州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2006年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县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2006年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总额的15%-20%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修建,并主要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9、按照“分项目、按比例”的要求,足额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分担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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