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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教育强省投入保障监督机制的意见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教育投入责任
  各级政府及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税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明确教育经费投入责任,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教育经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1、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十一五”期间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投入(含财政超收用于教育部分),确保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比例用于教育。
  2、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各类学校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将教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优先考虑;根据同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总量的增长情况,优先考虑教育基建投资的增长。
  3、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并落实好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4、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有关免费政策,监督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资金管理,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防止截留、挪用。
  5、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管,确保教育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
  6、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优先供地。
  7、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会同教育部门编制、修订学校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配建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对规划的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要征求城乡规划和教育部门的意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8、教育部门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教育经费增长计划,做好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工作;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规划实施特别是用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加强教育财务管理,进一步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对专项实施严格的项目管理,并按照项目绩效考评的工作规范,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和使用效益评价、考核机制,推进学校财务决策民主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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