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奖励和认定清洁生产企业,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减免部分税费
(四)收费减免。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燃油税费改革和有关收费减免工作,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费,配合落实减免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减免部分地方性收费,取消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等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暂停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允许困难企业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省财政厅、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新闻出版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
(五)税收优惠。
1.港澳台资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港澳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减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港澳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港澳台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港澳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
5.港澳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以上税收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