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的信息。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扣押快件、贪污挪用用户的代收货款。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派送除信件外的邮件、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当面先验视后签收。验视后邮件、快件的内件如出现短少、损毁、品名不符或者其他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与之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色和标志。
其他寄递服务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喷涂企业的专用标志。
带有“中国邮政”标志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专用标志的邮件、快件运输车辆,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认可和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可免予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十七条 带有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专用标志的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运输邮件、快件的车辆发生轻微事故,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放行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确需暂扣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员或者有关企业。
带有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专用标志的车船及其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第十八条 农村的信件、给据邮件和快件,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其他邮件及时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收件人。
村邮站应当张贴公告,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服务规则、收费项目、资费标准,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