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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科〔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科技研发,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外企业在厦设立研发机构和地区总部,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厦门市海峡西岸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此,我们制定了《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厦门市海峡西岸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发挥科技人才作用,促进知识型服务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将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

  第三条 在厦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研发机构,应依法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研发机构按企业分支机构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 申请确认的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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