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研发机构总支出应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相关的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1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确认研发机构,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确认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复印件(仅对外商投资企业)。
(三)研发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四)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当年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六)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市科技局自接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
第六条 鼓励经确认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研发机构,通过以下措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鼓励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安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积极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优先立项,并给予科技经费重点支持。研发机构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的,市科技局给予优先推荐上报。
(二)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市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扶持政策。
(三)鼓励研发机构参与并优先支持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的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标,积极承接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的科技开发项目。
(四)鼓励研发机构与高校、企业和其它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积极申报市科技合作创新计划项目的,申请科技合作鼓励引导资金支持。
(五)鼓励研发机构积极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请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资格认定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