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研发机构与本市其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向社会开放其实验室、研究中心、试验基地,提供有偿服务。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
(七)鼓励研发机构积极申请国内外专利,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八)鼓励研发机构承担高水平的科技会议,对主办或承办海峡两岸和国际等高水平会议的,市科技局给予资金补助。
(九)研发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可优先推荐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审及评奖,其研发人员可以按照厦门市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十)对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和有关人员,市科技局优先推荐参与本市的评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
(二)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三)积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
(四)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八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壮大机构规模,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应重视产学研结合,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素质人才;应加大研发投入,带动行业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每年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一次统计报告,每两年复核确认一次。对逾期未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研发机构提供的有关申请、复核材料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追回相关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